
依据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七条规定受理条件如下:
1.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注册成立的企业,其中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;
2.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3.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5.北京市自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。材料齐全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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